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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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6-10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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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信息编码:05-01-2015-001-1-0026

第一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,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、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有效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以及《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),设立“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”,并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咨询、评议、评审机构。

第三条  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院科学发展。

第四条  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,经院长批准后,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。

第二章  组 成

第五条  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拥护党的领导,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起主导与骨干作用,具有高等院校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学、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。

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、专业设置相匹配,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/4;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或教授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2。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,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。

第六条  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
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专业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
(三)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;

(四)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七条 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,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,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。

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、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,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,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。

第八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。

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期一般可为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。

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/3

第九条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。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,全体委员选举产生;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,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