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行为规范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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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6-10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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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行为规范(试行)

(信息编码:05-06-2015-002-1-0027

第一条  为鼓励学术创新,加强学风建设,恪守职业道德,规范学术行为,严明学术纪律,杜绝学术失范,崇尚诚实劳动,鼓励科研创新,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,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  本规范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为基础,适用对象为在我院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工作的所有人员,包括在编教职工、应聘(包括返聘)教职工、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各类学生等。

第三条  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行为准则

1.树立法制观念,保护知识产权;

2.维护学术尊严,遵守学术纪律;

3.坚持实事求是,恪守学术道德;

4.发扬学术民主,加强学术批评;

5.注重教书育人,倡导严谨学风。

第四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行为规范。

(一)教职工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。

1.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,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,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。

2.侵占、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,或侵占、抄袭他人已出版教材或未出版的讲义,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、学术思想,或雇用(代替)他人撰写论文、编写教材、讲义。

3.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、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、证书、学历、奖励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。

4.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、篡改研究成果、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。

5.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,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;导师在自己未参加工作的学生成果中署名,或将学生的作业、论文以导师个人名义发表、编制出版。

6.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、科学含量、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。

7.在参与各种推荐、项目评审、成果评奖、鉴定验收、论文答辩、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,弄虚作假,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。

8.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。

9.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。

(二)学生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。

1.捏造、篡改研究成果、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。

2.剽窃、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学位论文。

3.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,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,或将他人的观点、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,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。

4.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。

5.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,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、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。

6.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,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。

7.未参加实际研究,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;或未经他人同意,签署他人姓名;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。
   
 8.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。 
   
 9.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。

第五条  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。

违反第四条规定者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取消学术成果、学术职务,以及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直至开除公职处分。

第六条  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,并建议学院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
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。

第七条  学校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,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。

第八条  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  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制定

二〇一二年三月修订